《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學校處分一般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大學期間受到學校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這些處分只是訓戒和震懾性質,主要表現(xiàn)良好,到期后學?;趯W生前途及本身就業(yè)率考核的考量,一般是會作人性化的處理,解除處分并不存檔或撤除檔案記錄的。這些處分是不會影響到考公政審。
因為從政審考察的實操層面而言,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對在校學生處以的校內懲戒性處分不等同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課以的行政處罰。
如果被政審對象檔案中有記過(含)以下處分記錄,會在“面審談話”這一環(huán)節(jié)進一步詳細了解相關情況,加重對該生在校表現(xiàn)的深入了解的權重。并不作為剛性“禁入紅線”。
所以,若沒有其它“污點”疊加,就僅僅校內這一處分(況且大概率根本未歸檔或己在檔案中撤除)是不影響到公務員政審的。
但是開除學籍是會有影響政審,因為依據(jù)《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考察人員不得錄用情形第九條(八)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
如果因考試作弊而受到的處分,在政審考察中,會被上升到“個人誠信”的高度,則又是另一個層面的審察和裁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