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務員錄用考察政審工作應當按照《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
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部分):
(1)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2)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chǎn)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3)攻擊黨和政府,發(fā)布不道德或者違法言論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4)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5)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guī)矩和組織紀律的;
(7)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8)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參與非法宗教活動、與宗教極端勢力相勾結(jié),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jié)和社會穩(wěn)定的;
(9)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11)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2)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3)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
(14)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15)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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