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務員考試考生如果有虛假或不實承諾、隱瞞病史、隱瞞旅居史和接觸史、自行服藥隱瞞癥狀、瞞報漏報健康情況、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經發(fā)現(xiàn),一律不得參加考試,造成影響和后果的,將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同時,結合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必要時將對疫情防控告知書及有關工作安排進行適當調整。請廣大報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考試機構和考點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根據(jù)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2、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3、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jiān)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4、暫扣考生違反規(guī)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5、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jiān)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6、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xù)參加考試。7、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