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的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最多不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如果為大中專應屆畢業(yè)生的,則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且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nèi)。
《國務院辦公廳轉(zhuǎn)發(fā)人事部關于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第四條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xù)教育、知識產(chǎn)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yè)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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