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需要簽聘任合同。公務員聘任合同是指機關經(jīng)過公開招聘或選聘的方式聘任公務員,在雙方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與應聘者所簽訂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合同。公務員聘任合同是聘任制公務員與機關之間勞動關系的證明。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一條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工資經(jīng)費限額內進行。
第一百零二條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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