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身上有紋身不能通過體檢。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第三條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tài)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紋身,不合格。但是大部分公務員只要不是紋身特別明顯,比如在脖子、手臂、小腿等夏天穿衣服會露出來的地方,一般能通過體檢。但是有一個行業(yè)的公務員不行,那就是警察。如果報考的公務員是人民警察,其職位要求中提到有紋身是不合格的。其標準為:紋身,指皮膚刺有“點、字、圖案”,雖經手術處理仍留有明顯紋身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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